(一)、繼續經營個體
1.意義:假設企業是會永遠經營下去,不得以清算價值做為計價之基礎,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解散或清算。
2.應用:
(1)在繼續經營下,資產可用到目的完成或原訂計畫退場
(2)不動產、廠房及設備按購入成本記錄,並將成本於資產耐用期間內分攤為費用
(3)負債可依到期時間的長短,區分為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
(4)當有證據可以確認企業無法繼續存在時,應放棄繼續經營的假設,而改用不同基礎衡量(EX:改用算價值衡量,清算價值是指在急迫情況下處分資產所能得到的現)
(二)、企業個體假設
1.意義:假設企業為一獨立的經濟個體。會計事務均以”企業”立場處理,而非業主立場。重經濟實質,不重法律形式。
2.應用:
(1)企業的經濟活動與業主私人的經濟活動分開處理
(2)業主代企業支付費用或提取企業資金、商品均都須記帳。
(三)、應計基礎(權責基礎)
1.意義:交易事項應於發生時就要認列、記錄及報導,而非在收付現金時。
2.應用:
(1)按應計基礎編製財務報表及認列當期費用與收入,非當期的費用與收入不予認列。
(2)依國際會計準則及商業會計法規定,企業應按應計基礎記帳及編製財務報表。
(四)、報導期間假設
1.意義:企業在繼續經營的期間,以相等的報導期間(會計期間)結算以表達企業的損益與財務狀況。
2.應用:
(1)實務上多以一年為一個報導期間,稱為財務年度(會計年度)
(2)以1月1日起1年的財務年度,稱為曆年制,又稱一月制
(3)若以一年中業務清淡的月份作為財務年度結束月份,為自然財務年度,又稱自然營業年度。
(五)、貨幣評價假設
1.意義:以貨幣為單位衡量並記錄交易,並假設貨幣單位價值穩定,不隨時間而改變。
2.應用:
(1)會計一切記錄僅能用貨幣來表達,一些如公司文化、管理能力無法以貨幣衡量。
(2)忽略通貨膨脹的因素,若遇幣值波動強烈時,無法真實反映真實財務狀況。